(穗民航学院党发〔2024〕5号,2024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各学院、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20%比例确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考虑学校各方面人员的构成情况,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资格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缺额代表是否增补,由学校工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师德,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
(四)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全稳定和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和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与主席团一并产生,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和代表的意愿。
第二十条 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各分会为单位,并根据人数多少的情况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组汇报;
(二)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
(三)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教科、人事及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产生。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进行提案征集并限定截止日期。逾期收到的提案原则上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及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
(二)教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各代表团收集提案并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二)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一)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并在3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并采用个别反馈、公开栏公示、会议答复等形式适时向提案人回复。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学校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或组织代表进行讨论;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要事项的讨论,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
(五)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穗民航学院党〔200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