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穗民航学院〔2023〕226号,2023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推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有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听证、质询、质辩和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实施。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校长及分管教学、科研、师资的校领导是当然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长。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在聘任期间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的职权范围:
(一)对学校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审议;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四)对学校教学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聘任、人才选拔、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需要认定的学术事项进行学术评价;
(五)维护学术尊严,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六)承担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内容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各位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匿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2/3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1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经主任委员或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术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