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学校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指学校对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调研、咨询、评估、指导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学校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运行,提升教学质量,是学校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督导体制、聘任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督导机制。教学督导在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级督导设督导室,设在教务处。督导室设主任1名,干事1名,校教学督导员若干,均不另设行政级别。督导室主任由校内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兼任;校教学督导员分专职和兼职督导员,专职督导员由校内外退休的专业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兼职督导员由校内专任教师兼任。
院级督导设督导办,设在学院教务办。督导办设主任1名,院教学督导员若干,均不另设行政级别,督导办主任和教学督导员均由所在学院的在职专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校级督导室主任由教务处提名,主管校领导批准;院级督导办主任由学院提名,校督导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校教学督导员由督导室主任会同教务处提名,主管校领导批准;校教学督导员两年一个聘期,由教务处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在聘请校教学督导员时应尽量考虑督导队伍整体的专业和学缘结构。校教学督导员总人数8-10人,可根据教学督导业务量变化进行适度增减。
院教学督导员由院督导办主任提名,主管院领导批准;院级督导两年一个聘期,由学院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每个学院可聘任2-3名院教学督导员,可根据教学督导业务量变化进行适度增减。
校督导人员在两年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期的,必须向校督导主任或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解聘;院督导人员在两年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期的,必须向院督导主任或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解聘。
第六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职教规律,思想观念与时俱进。
(二)热爱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学经验较丰富,教育理论水平较高,教学管理能力较强。
(三)熟悉各类检查和评估的标准、步骤、方式和方法。能够深入一线、深入课堂、深入师生开展督导工作,处事能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责任心强、敬业奉献。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从事高校(含高职院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五)返聘的退休人员应身心健康,能承担督导工作压力,保证督导工作时间,原则上年龄控制在65周岁(含)以下。
第七条 院级督导任职条件
(一)满足校级督导任职基本条件,且由院内专任教师兼任。
(二)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自设任职条件,学院自设的任职条件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校督导室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督导室主任负责统筹教学督导工作。每学期开学前,负责组织督导人员编制本学期全校督导工作计划、任务分工和日常管理考核。
(二)组织督导工作会议。督导室主任不定期组织督导工作会议,校院两级督导应一起参会。
(三)听课工作量。校督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低于140学时,其中实训课程不低于40学时。外聘专职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0学时,其中实训课程不低于90学时。校内兼职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0学时,其中实训课程不低于45学时。
(四)常规教学监督检查。配合教务处对学校每学期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查结果报督导室。
(五)专项检查、评估。配合教务处开展专项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
(六)教学信息反馈。日常应收集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建议、问题等报告给督导室主任,由督导室主任及时向相关问题单位反馈。
(七)发布《督导简报》。每学期发布两期《督导简报》。
(八)每学期末,完成校级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将本学期的各种教学检查表、听课记录本、专题调研报告等整理成册。
(九)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院督导办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院督导办主任根据校督导室工作安排,制定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汇报日常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每学期末向校督导室主任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二)常规教学监督检查。配合教务办开展本学院专项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
(三)听课工作量与校督导人员要求相同。教学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检查、评估工作等工作内容与校督导人员相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等报告给本学院督导办主任,由督导办主任及时向相关问题单位反馈。
(四)根据校督导室要求提供《督导简报》素材。
(五)每学期末,完成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将本学期的各种教学检查表、听课记录本、专题调研报告等整理成册,报本学院教务办和学校督导室各一份。
(六)为学院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督导任务。
第十一条 督导方法科学、方式得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以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十三条 加强学习,更新观念,熟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要求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人员执行教学督导任务过程中,学校相关教学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人员提供所需教学材料,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学督导人员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进行批评和制止。
第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学督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教学督导人员权益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被督导对象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督导工作与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发生冲突时,被督导单位可与督导室(办)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如被督导对象对督导室(办)给出的督导结论存在异议,应在收到督导结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和申诉申请,交由督导室提请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研究仲裁,在仲裁结果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督导室向提出申诉的对象给出明确答复或处理意见。被督导对象就同一督导结论只能按程序申请一次复核和申诉。
第七章 待遇和考核
第十八条 校(院)督导主任的待遇为每教学周补8课时计算,所补贴课时计入教师年度课时考核工作量。
第十九条 校(院)督导员的待遇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退休人员返聘的专职督导人员待遇:按照学校专职督导聘任协议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在职教师兼职督导人员待遇:每教学周补6课时计算,所补贴课时计入教师年度课时考核工作量。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校督导室主任的年度考核;在教务处监督和管理下,校督导室主任负责校教学督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学院主管院领导负责院督导办主任的年度考核;在学院主管院领导监督和管理下,院督导办主任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督导人员考核根据每学期的《督导员学期工作量化评估汇总表》的积分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优秀比例不高于总人数的50%。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督导人员,本年度不续聘,该类人员从解聘之日算起两年内不能聘为督导人员,因不续聘产生的缺额由督导室或督导办另行招聘。
第二十二条 在职专任教师兼职的校(院)督导员在督导聘期内不参加学校的年度教学质量评价。其督导考核结果获得的优秀等级,在职称评聘、绩效奖励等方面等效于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优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由督导室汇总变更理由和依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变更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和督导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学校原有文件内容条款与本文件有冲突,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