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6-19 07:48:07
穗民航学院〔2023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我校学生是指具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我校学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章  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学院:负责跟踪学生入伍情况,落实资助政策宣传,发布资助工作通知,接受学生的资助申请,审查学生的受助资格,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学院学生申请材料。

(二)人民武装部:负责征兵政策宣传工作,并将每年参军入伍学生名单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在学校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提交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补偿、代偿以及减免学费学生的受助资格,按要求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资助资金、报送申请材料。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按学校审批名单将资助金及时返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学生本人,并对申请减免学费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五)教务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学籍保留手续。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全国唯一征兵官方报名系统(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受助资格、资助标准、资助金额(如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在《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资助名单及金额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向学生发放资助金。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031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我校对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我校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受助资格认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穗民航学院〔201969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穗民航学院〔20196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