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真在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作为学校确定资助对象、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章 认定工作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为初次认定和复核两种类型。初次认定从八月份中下旬开始,到九月三十日结束。复核在每年6月份进行。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原则。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照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和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开学初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中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依据:
1.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设置。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中等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中等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予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金;
2.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3.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原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出现明显变化,需申请调整困难等级和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每年八月中下旬到九月初,通过学校学工系统http://apps.caac.net/dcwj/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后,再如实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等证明材料。原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未出现明显变化,困难等级无需调整的,无需再次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只需填写并提交“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班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对申请调整困难等级和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在校表现实施量化的民主评议——从衣、食、住、行等维度,选取固定参数指标,对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进行科学分析,给出一个量化分数。辅导员对未申请调整困难等级的原认定学生的消费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或驳回学生复核申请。
“贫困生认定系统 ”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和民主评议分数自动给出认定等级。评议小组对系统给出的认定等级进行认真讨论后,进行确认或调整,并将认定结果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申请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认真核实、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如有异议,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后予以更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确认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申请学生如对学院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认定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更正。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式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有变化,需要提高或降低认定等级的,需按新认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须再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只需填写“资助对象申请书”,辅导员核实不存在明显高消费行为后,可继续认定为资助对象,并依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并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调整与更新。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归档材料
1.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2.公示材料;
3.相应证明材料(如精准资助建档立卡证明材料、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
4.认定结果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档案,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及取消三种情况,变更程序按照认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随机抽选不低于申请学生10%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致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认定工作以及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并受理建档期间学生的咨询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穗民航学院〔201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