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相关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遵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以及广东省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有关工作规划和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推进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档案保密室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交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并须将名单报送给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及时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四)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各单位应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并完成各项工作;
(六)协助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做好检查、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公开学校信息,若发现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虚假信息,应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如学校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起草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学校将重点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可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与录取相关规定,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等;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法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的个性化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学校各类协议约定保密的信息;
(四)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四)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学校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八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互联网媒体,数字化校园系统等;
(二)学校公告、质量年报、会议纪要、简报、文件通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规章制度汇编等;
(四)校园广播、校报、期刊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学校各单位参照上述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应当事先依照相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推进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好学校校园网主页及各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在校园网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门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集中发布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专门网站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相关二级单位具体负责维护和更新相应版块内容,图书与信息管理中心协助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将全校层面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校内人员查阅。
学校各单位应将本部门基本的规章制度,通过适当方式提供给本部门师生员工免费查阅。其中,相关单位可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入校报到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提请档案保密室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未经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发布信息涉及校内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学校各单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个性化信息需求,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所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需信息不属于学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提出相同需求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打印、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原则上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另有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对各单位年终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学校各单位应当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学校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给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向档案保密室移交的学校公开信息材料,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穗民航学院〔2021〕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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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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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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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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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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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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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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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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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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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信息名称、文号、用途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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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 纸质 □ 电子文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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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当场查阅、抄录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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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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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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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填表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2.每张申请表仅限填写申请公开一份学校信息。
3.两人以上多位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的,请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
4.采取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本表及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材料邮寄至: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A302信息公开办公室,邮编:510403,并在信封上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件由申请人承担邮资。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为防止他人冒名提出或篡改申请,请将本人(或单位法人)亲笔签名或单位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扫描件)材料以JPEG图片格式(图片需高清)一并发送至邮箱bgs@gca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