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厅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具有高职(专科)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10%(含10%);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选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10%,但达到班级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人数,根据国家划拨给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一式两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拟定本班初选入围名单,上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申请学生的个人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在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一步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上报教育部审批。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5.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学校分管院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但不能同时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穗民航学院〔201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