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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
穗民航学院〔2020〕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帮助和鼓励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投身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根据《关于做好2018-2019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函》(新教函〔2019〕9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助金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拨付,具体金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校各学年新疆籍在校生的总人数确定。
第三条 资助金的95%用于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内地新疆籍学生生活、开展活动等补助支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资助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五)经学校认定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劳动,勤俭节约,不怕挫折,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包含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五)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六)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金分三个等级发放。各等级具体金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资金总额和学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和各困难等级具体人数确定。
第七条 资助金结余部分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资助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4月30日前完成评审、发放。
第九条 资助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及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金申请表》。
(二)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表现,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拟定本班初选入围名单,上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核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一步审核,无误后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上报广东省教育厅。资助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四)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学生的《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在参加此资助金的评选后,不影响同时参加其他资助项目的评选。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