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考试对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了解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建立诚信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各类考试的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各类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四条 学生必须凭有效证件(校内考试是校园一卡通/学籍证明;国家规定的考试要求学生凭身份证、准考证、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学籍证明三证不得缺一)参加各类考试,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于监考人员查对。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检查学生的相关证件,确认学生考试资格。凡无证件或证件不齐的,不允许参加考试。若证件遗失的,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相关证件,证件齐全方可参加考试。借书证等其它证件不能作为考试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的座位入座,且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应当取消考试资格,且相关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第七条 学生应提前进入指定考场,不得迟到;凡考试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国家级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交卷出场。
第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和开卷考试课程所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由命题教师明确规定)以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其他物品。开考前,学生要对课桌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其他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人员说明。
第九条 学生不得将任何书籍、笔记、报纸、自备草稿纸(含空白纸张)、不透明包装的饮料、不透明的文具盒(袋)、有存储功能的手表、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但确因不慎带入考场,必须在考试开始前,关闭所有电子设备,并将所带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讲台前或教室后面)。经学校同意,需使用普通计算器的考试科目,普通计算器必须自备。考试时,学生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如遇问题,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中确需离开考场的(不论任何原因),必须交卷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答题纸(卡)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学生不得自行带入考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学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多拿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试卷、答题纸(卡)规定的地方,认真填写(涂)班级、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开始作答。
第十四条 考试实行学生签到制度,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名。未签到者,若发生试卷、答题纸(卡)遗失,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十六条 学生提前交卷,须交齐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擅自拖延交卷时间且不听劝阻者,该课程考试无效。
第十七条 考场应保持肃静。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且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逗留和喧哗。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不需要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否则按替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诚信应考,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替考等各种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效医院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原则上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处理。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座位内外放置任何其他物品的,或未对课桌进行清理的。
(二)未在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告,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文件带出考场的。
(八)多拿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且未写任何信息的。
(九)未经允许,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的。
(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标记信息的。
(十一)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二)开卷考试时,共用考试参考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除开卷考试外,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座位内外放置任何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或课桌面未进行清理并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经监考人员多次警告无效的。
(三)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
(七)将手机、通信工具等电子设备带进考场,且未按指定位置放置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任何工具或手段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的,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九)在试卷、答题纸(卡)等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多拿试卷、答题纸(卡)等,且已在多拿的试卷、答题纸(卡)等写上任何信息的。
(十一)考试期间撕毁、销毁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或者其它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十二)涂改他人试卷信息的。
(十三)与考试无关的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接触试卷的。
(十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的。
(十六)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七)威胁、侮辱、诽谤、诬蔑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十八)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并经认定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情况向全校师生做出通报,将严肃处理。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见《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作弊课程可以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允许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考试作弊课程,不允许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第二十七条 凡作弊情节严重,或有2次作弊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凡盗窃试卷或胁迫教师更改评分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作弊的,取消作弊科目考试成绩,同时给予停考两次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停考期间,相应考试项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使用电子设备、通信工具作弊及其他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是我校在校生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非我校在校生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考场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当场认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学生的任何作弊倾向和行为应及时警告制止;对已构成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要当场认定,其作弊物证应予暂扣或没收(取证),终止该学生的考试,收回试卷等,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规记录(《考场情况记录表》)、相关证件、考试材料、作弊物证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提交班级所在学院签字确认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将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向违规考生出具违规告知书、说明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及时送达被处理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向全校通报。
第三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或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并要求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不一致或未提及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校颁发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