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并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报到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双重户籍、虚假户口等情况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服兵役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为限;因病或其他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一般以1年为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报到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当年新生在入学期限内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有关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实施办法见附件1。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学生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存在双重户籍、虚假户口等情况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则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有关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予以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应提交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及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申请的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九条  学生未在指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又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的,视为旷课。学生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的或在开学后2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不可修读课程,并予以退学警告;至第4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检查学生注册的情况,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教务处将学生的注册情况向任课教师进行通报。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未注册学生听课和接受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参加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评定,课程成绩以总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

(一)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二)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凡学期正常考试,课程总评成绩及格以上(含),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需参加相应课程的学期正常补考。

关于课程设置与学分和绩点的有关规定,见附件3。

(三)凡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成绩计算。

(四)为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管理,考查课程成绩应以平时过程考核为主进行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计分法,各级的分数段是: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每级对应分数记为95、85、75、65、50。

(五)课程成绩考核与评定

1.除以学生平时学习过程考核为主的部分课程外,原则上各考试课程的期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一般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含平时测验、上课表现、作业、实验实训、考勤等),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部分课程根据课程类型及考核方式的不同需调整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比例的,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的考核方案,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适当的调整。

2.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计分法,五级计分法每级对应分数记为95、85、75、65、50。

3.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不含考试作弊)的学生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按教务处公布的考试时间按时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按缓考考试的实际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补考缺考的,以缺补考论处,补考成绩以零分计。

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以补考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

4.补考及格的课程,方可获取该课程的学分,且补考成绩如实记载,绩点为0;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补考成绩如实记载,相应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均为0。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成绩如实记载,绩点为0。

5.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的实习、实验和实训等课程,按所列课程单独考核。

凡课程考试内容包括技能项目而又未列为单独考核成绩的,按二级学院提出具体的考核方案进行成绩评定。

6.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项目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7.免修

(1)参军入伍退役士兵报到入学或复学期间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和毕业实习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关于参军入伍退役士兵报到入学或复学可申请免修课程相关规定见附件4。

(2)经学校审核同意创业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就业与创业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大学生创新创业实务》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课程。

(六)关于选修课课程

1.限选课课程补考不及格的,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第3、4项相关规定执行。

2.任选课课程不及格的,可另选其他课程,直到取得规定的学分。

关于选课管理办法见附件5。

第十五条  凡课程的总评成绩(指学期正常考核后)不及格的,学生有一次正常补考的机会;正常补考不及格的,须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或教育培训部门举办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相应的课程学习证书或课程成绩合格证明,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见附件6。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和自主创业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对于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且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达到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1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经学期正常补考后)达到该学年计划学分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作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留、降级前已获得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学生允许不参加课程考试,但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如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前已获学分无效。

第二十一条  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必须留到相应的年级进行学习,不得将留、降级学生待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考试及格后,又升跳到原年级。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期末考试前,学校将要求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见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论处。

(一)如有特殊情况需缓考的,学生本人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缓考申请表,办理有关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作缓考处理,否则按缺考论处。

(二)学期期末考试作缓考处理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安排课程的考试。申请缓考课程在考试后不及格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三)体育课缓考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确因患有不能参加体育运动的疾病且附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的,由本人提出体育课缓考申请(一次只能申请一个学期),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作缓考处理。病愈后,缓考课程必须于毕业前补考完毕,并由任课教师将成绩报教务处。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必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通过替代项目考核给出体育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缺考、缺课处理及对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未获得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学生考勤、请假制度见附件7。

(二)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的平时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不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及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作相应的处理。否则一律按缺考论处,该次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计入学生学业考核成绩。

(三)凡期末考试无故缺考的,缺考课程的期末成绩以0分计。

(四)凡一学期内,学生欠交课程规定作业三分之一的(以次数计,包括实验、实训报告等),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缺作业”字样。

(五)凡一学期内,缺课(含事假、病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缺课”字样。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违反考场规定或无故缺考。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期评成绩以零分计。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作弊课程的正常补考。

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作弊课程可以在毕业前参加毕业前补考。

关于考场规则以及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见附件8。

第二十六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如果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向课程归口管理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委托该课程管理部门代为查阅试卷,学生不得自行查阅试卷。

第二十七条  补考

(一)毕业时,如学生在校期间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条例,将不能通过毕业资格审查,不予办理毕业证,可按相关规定颁发结业证或肄业证。

(二)经补考或缓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校将安排学生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

(三)学生可在结业后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参加毕业后换证考试,并获得所有应修课程学分的,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

(四)经准假未参加实习的,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安排在假期补回。如条件不许可,可在参加工作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所在实习单位出具相关实习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认定,合格后报教务处,对原实习不及格成绩按“补考”成绩进行登记。实习不及格的,将不能通过毕业资格审查,不予办理毕业证。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或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关于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见附件9。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关于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见附件10。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按本实施细则的第九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提出创新创业休学申请的学生,经学校审核确认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休学的最长年限为4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按规定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前必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学生应于规定期限前,持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费用自理)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休学时未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的,复学时应参加学期补考,学校对其进行升留级资格审查后,再确定其复学年级。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未经准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条  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或不适合在校正常学习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应予退学,由家长或家长委托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家长意见等),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其他情况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转达本人,同时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习年限

第四十六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实行弹性学制。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最长学习年限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3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允许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中断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凡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按所在专业的交费标准交纳有关学习费用。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对具有学籍,表现良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名单,报校长审批,准予毕业。由学校按规定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第五十一条情况的,准予结业,由学校按规定办理结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毕业后的换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未修满总学分数,但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应修总学分数的90%。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经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三)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交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凡受纪律处分未撤销的。

第五十二条  换发毕业证书

(一)因属第五十一条第(一)至(三)款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毕业后的换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缴清费用注册学籍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对所换发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没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而且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或在校学习时间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所学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关于学生在校期间变更个人关键信息的管理办法见附件11。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关于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见附件11。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毕业证书;对于已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学生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通过颁发奖学金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原则上第一、二学年的学生不得申请课程免修。确因企业需要,对工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学生,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其教学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六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联合办学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于2019年4月2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如本细则中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不一致或未提及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为准。原学校于2017年7月印发的《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教学及学生管理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实施办法

附件2: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附件3:课程设置与学分和绩点的有关规定

附件4:退役复(入)学学生申请课程免修相关规定

附件5:选课管理办法

附件6: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附件7: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附件8: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9: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附件10: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1: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