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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贷款银行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人指在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具有高职(专科)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经学校审查合格;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6年,贷款期限从贷款日算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和学校的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为学生自付利息开始时间。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贷款金额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生活费等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10日前。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书;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四)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五)乡镇(含)以上政府、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六)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中户主名字所在页复印件、父母亲户口本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本人中国银行卡复印件;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学校对借款人进行初审
(一)学校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本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二)由各学院对申请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三)公示结束后,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与申请资料一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借款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并检查所报表格,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
学校根据审查合格名单,组织学生填写、签定借款合同及有关借据。学生在签订合同时需带本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学校按贷款人要求把完整贷款材料送交贷款人。贷款人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
(一)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将已批准的申贷学生合同金额统一划入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居住地和本人联系方式,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上述手续办妥后,才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三)借款人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贷款人应为借款人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向每一位借款人发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要求借款人准确填写《确认函》并交回原贷款人处。
(五)借款人在学校期间发生留级或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以上措施实施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六)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贷款人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贷款人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七)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借款人,毕业前应主动通知贷款人并一次性还清借款。贷款人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凡在校生学籍变动时,需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要经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台帐。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被学校开除、未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五)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六)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人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所属院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八)借款人在毕业时未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
(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五)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六)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七)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穗民航学院学生〔2011〕5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