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成立比赛领导小组。
第二条 由学校工会、党办、纪委等单位举办的比赛,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副院长、综合办成员和各支部书记组成。
第三条 教工和学生的比赛,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副院长、教务办成员和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四条 各项比赛由分属的比赛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安排,相应的教学部负责组织、准备工作,并报备比赛领导小组。
第五条 比赛的主要负责人采取自愿报名方式,如无报名者,则由教学部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 学院领导不参与辅导组排名。辅导教师排名的先后顺序按工作量计。
第七条 教工、学生比赛所得奖金由领导小组商讨分配细则,按相应工作量实行分配。
第八条 学院领导除组织奖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提取奖金。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