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材的编写及选用由教学督导组监督。
第二条 教材的主编和参编人员由教学部在广泛听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及教研室主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教材出版由教学部负责联系出版社,出版社给予的相关费用交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教材选用工作由教学部负责,在教学部全体教师中征集意见后,报学院。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