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副院长、教务办成员、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条 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文社科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期末考试
第三条 学院成立期末考试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教务办和教学部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考试工作小组成员负责试卷监印、教考分离科目的期末成绩系统录入及期末考试期间特殊情况的应急工作。考试工作小组成员不安排监考。
第五条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录入学校计算机系统,并交纸质版给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由教学部汇总后交教务办。
第六条 期末考试工作流程:
1. 期末考试的出题、选卷和核卷工作由教学部负责。
2. 教学部审卷完成后将试卷打印稿和试卷审核表交教务办。
3. 出卷、核卷教师名单及工作量报教务办。
4. 教务办制定学院分管课程的期末考试安排通知,监考安排表及统计试卷印刷份数。
5. 试卷和监考表由教务办统筹安排印刷和装订。装订完成后教务办统一保管。
6. 教考分离的科目开考前,由教务办成员和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共同完成分发、回收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工作。
7. 考试结束后,教学部负责安排试卷的阅卷和登分,并交纸质成绩单给教务办。阅卷教师名单及工作量报教务办。
8. 期末考试后试卷由教务办统一保管归档。原则上试卷保管期为3学年。
第三章 期末补考
第七条 期末补考的出卷、核卷、阅卷和登分工作由教学部负责;考务工作由教务办负责。
第八条 期末补考工作流程:
1. 教学部安排出卷、审卷教师。出卷、审卷教师名单及工作量报教务办。
2. 审卷完成后试卷交教务办,由教务办根据教务处的补考名单和工作安排统筹试卷的监印、装订和保管,并制定学院分管课程的补考安排表。
3. 补考监考教师的安排实行轮流制。
4. 开考前监考教师到教务办领取试卷。
5. 补考结束后试卷交至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由教学部主任(副主任)负责安排教师阅卷和登分工作。登分完成后成绩单和试卷交教务办。
6. 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将阅卷教师名单及工作量报教务办。
第四章 毕业清考及换证考试
第九条 毕业清考及换证考试的出卷、核卷、阅卷和登分工作由教学部负责;考务工作由教务办负责。
第十条 毕业清考及换证考试工作流程:
1. 教学部安排出卷、审卷教师。出卷、审卷教师名单及工作量报教务办。
2. 审卷完成后试卷交教务办,由教务办根据教务处的补考名单和工作安排统筹试卷的监印、装订,并交学校教务处保管。
3. 考试结束后试卷交至教学部,由教学部主任(副主任)负责安排教师阅卷、登分。登分完成后由教学部交教务办。
4.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将阅卷教师名单及工作量报教务办。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期末补考、毕业清考及换证考试的相关工作均计算工作量,发放相应酬金。
第十二条 考试费用由学院统一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 如因过错造成考试中出现问题,按学院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