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学院教学工作计划拟定与教学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学部负责教学工作计划的拟定。教学工作计划包括授课计划、学期工作计划、课程竞赛计划。

 

  第二条 教学工作计划的拟定工作由教学部主任(副主任)负责,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拟定完成交教学部主任审核后上报学院教务办,教务办交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由院长、书记、副院长、教务办主任及各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组成。院长任督导组组长。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学院教师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课堂教学、课件、教案的检查等内容。检查时间为期初和期中。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师的教学情况后,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提出指导和建议。对于检查不合格者,督导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本学年教学评优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