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执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党(总)支部委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规定。
第一条 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按照理论学习计划,每年由党总支组织理论学习不少于4次,各党支部组织理论学习不少于2次。
第二条 坚持议事制度,按照学校综合目标考核规定,凡属重大问题,均应及时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全体党员或全体教师大会报告。
第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党(总)支部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次民主生活会都应根据当时实际拟订主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 坚持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党(总)支部的工作均有计划、总结,并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五条 坚持党员思想汇报制度,一是每个党员每半年均应向支部口头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可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二是平时家庭和个人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三是外出学习或是公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离开广州地区),应写信或打电话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六条 坚持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都要关心群众,有事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以便党(总)支部及时了解、掌握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都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党小组的会议。每学期各党支部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委员会议。
第八条 适时组织党员开展灵活多样、严肃活泼、注重实效的各类组织活动。
第九条 各类组织生活要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汇报。
第十条 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首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召开,上级党组织派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要有记录、总结。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