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热情,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创设共同进步的良好人际氛围,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评先推优办法。
第一条 评先推优原则 评先推优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条 评先推优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评先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书记、院长 成 员:总支委员、副院长 评先推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综合办,负责组织评先推优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部的评先推优工作由党支部负责,并报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四条 评先推优要求与程序 根据上级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评先推优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民主推荐候选人名单,采取集体评议(或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最后确定各级各类先进教职工名 单;学院评先推优工作办公室及时将评先推优结果张榜公布,教职工可在公布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评先推优领导小组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公示无异议后,各 被推荐对象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填写有关表格资料,由评先推优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上报及存档工作。
第五条 一票否决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先推优。
1. 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2. 本职工作、教学常规工作等未完成规定任务的。
3.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擅离职守、寻衅滋事,影响恶劣的。
4. 违反学校综合目标考核细则规定的。
第六条 补充说明:
1. 校级以上先进个人,一律根据工作实绩及表现,由支部在院级先进个人中推荐,再由学院评先推优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报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
2. 评先推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度考核优秀、教学测评优秀、教科研骨干教师。
3. 若评先推优领导小组成员内出现直系亲属参与评先推优的,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4. 各支部必须根据评先要求,认真民主评议推荐各类先进候选人,否则不予采纳。
5. 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学院评先推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后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