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民航局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实行校院(处、室、办、中心)两级管理。
第五条 国资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负责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产权登记、入账、卡片信息变动处理、统计、汇总、报表、存档等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查、评估、出租、出借、调拨、捐赠,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及其残值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七)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审核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并管理采购合同用印。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明细账,落实资产保管责任人,确保账实相符;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使用过程中放置地点和保管人变动统计、存档工作,实现对部门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资产清查、核查、报送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申报国有资产配置、验收、出租、出借、调拨、报废及其残值处置等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和耗材的使用状况记录。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对上级部门规定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各部门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安排,合理配置。
第八条 学校房屋及构筑物使用由国资处进行核定调配,调配使用权按功能进行划分:办公室负责行政用房调配;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培训用房调配;后勤处负责生活服务及学生活动用房调配。
第九条 申报资产购置必须提供单位同类资产存量状况,拟购置资产品目、数量、经费来源及测算情况,并详细说明购置理由。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项目验收,由各部门依据如下购置项目金额标准执行:
(一)购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资处组织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验收;
(二)购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国资处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办理由财政部门或授权部门统一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人的职责权限,强化对资产入账、保管、变动、使用、报损、报废和清查盘点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处置: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室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三)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四)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 申请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由学校逐级审批后,报民航局备案;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单位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逐级审核后,报民航局审批;
(三)未达到使用年限,单位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逐级审批后,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应及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使用部门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或私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民航局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在此之前颁布的《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穗民航学院〔2019〕8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