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明晰学校与学院之间的责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涉外办学项目规范管理的意见》(粤教外函〔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增加职业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借鉴、学习、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职业教育办学经验,加强内涵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努力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考虑行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学校整体发展战略,一般优先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中开展。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和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严格遴选合作院校,在开展合作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及相关国家权威评价认证机构,深入了解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和办学水平,积极争取与国(境)外水平较高的大学或在水平较高的专业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等。

 在初步与外国教育机构达成中外合作办学意向后,由二级学院向外事办公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合作方案、合作机构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外事办公室呈校领导。

 校领导批准后,应当由校领导、外事办公室、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中外合作办学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自身实际,充分论证中外合作办学的可行性,认真研究和制订培养方案,与外方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收益分配、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在中外合作办学前期洽谈过程中,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一)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专业或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专业课程建设与发展;(二)合作办学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条 在洽谈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时要着重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配备、资源投入、学分互认、招生宣传、合作费用、合作收益分配、校名使用、知识产权、证书颁发等关键条款,提出清晰明确的要求,依法保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

第十 项目达成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草案后,由申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递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 学校是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学校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第十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需外事办公室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任教师资质证明文件等申报资料;

第十 外事办公室汇总相关申请资料向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申报和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外事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外事办公室。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外事办公室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项目的延续、终止等办学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校内实施状况,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二级学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外事办公室

外事办公室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2.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谈判、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3.会同计划财务处与合作方协商制定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中外双方的财务经费管理;

4.制定和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

5.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总结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经验,探讨国际合作教育的规律。

(二)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承办单位。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1.成立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本院(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研究与探索。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小组成员,应选派熟悉教学、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员担任,组长由院(系)负责人兼任。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做好每学期的教师聘任、教材征订、课程安排及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配置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负责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学生的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6.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7.负责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毕业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

(四)招生就业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须由外事办公室、招生就业处联合审核,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严禁虚假承诺。

(五)学生工作处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六)计划财务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收费的审核与审批手续;

2.负责按期统一收缴计划内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

3.会同外事办公室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

中外合作办学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所有引进原版教材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会和二级学院两级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 学校坚持中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第十 如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另行制定相关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条 学校除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外,可根据有关法规,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联合培养、校际交流等形式的办学活动统归于国(境)外合作办学,无须向主管教育部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国(境)外合作办学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涉外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穗民航学院〔2016〕8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明晰学校与学院之间的责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涉外办学项目规范管理的意见》(粤教外函〔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增加职业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借鉴、学习、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职业教育办学经验,加强内涵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努力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考虑行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学校整体发展战略,一般优先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中开展。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和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严格遴选合作院校,在开展合作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及相关国家权威评价认证机构,深入了解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和办学水平,积极争取与国(境)外水平较高的大学或在水平较高的专业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等。

 在初步与外国教育机构达成中外合作办学意向后,由二级学院向外事办公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合作方案、合作机构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外事办公室呈校领导。

 校领导批准后,应当由校领导、外事办公室、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中外合作办学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自身实际,充分论证中外合作办学的可行性,认真研究和制订培养方案,与外方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收益分配、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在中外合作办学前期洽谈过程中,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一)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专业或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专业课程建设与发展;(二)合作办学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条 在洽谈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时要着重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配备、资源投入、学分互认、招生宣传、合作费用、合作收益分配、校名使用、知识产权、证书颁发等关键条款,提出清晰明确的要求,依法保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

第十 项目达成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草案后,由申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递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 学校是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学校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第十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需外事办公室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任教师资质证明文件等申报资料;

第十 外事办公室汇总相关申请资料向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申报和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外事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外事办公室。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外事办公室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项目的延续、终止等办学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校内实施状况,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二级学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外事办公室

外事办公室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2.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谈判、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3.会同计划财务处与合作方协商制定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中外双方的财务经费管理;

4.制定和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

5.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总结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经验,探讨国际合作教育的规律。

(二)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承办单位。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1.成立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本院(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研究与探索。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小组成员,应选派熟悉教学、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员担任,组长由院(系)负责人兼任。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做好每学期的教师聘任、教材征订、课程安排及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配置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负责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学生的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6.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7.负责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毕业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

(四)招生就业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须由外事办公室、招生就业处联合审核,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严禁虚假承诺。

(五)学生工作处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六)计划财务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收费的审核与审批手续;

2.负责按期统一收缴计划内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

3.会同外事办公室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

中外合作办学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所有引进原版教材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会和二级学院两级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 学校坚持中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第十 如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另行制定相关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条 学校除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外,可根据有关法规,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联合培养、校际交流等形式的办学活动统归于国(境)外合作办学,无须向主管教育部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国(境)外合作办学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涉外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穗民航学院〔2016〕8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