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

 

为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满足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依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人民币单价不足10万元,但购置配套设备(附件、安装调试)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条件之一,须纳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一)人民币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人民币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人民币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均为学校国有财产。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教学、科研、项目专款、基金、贷款、赠款、自筹经费等)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何种渠道(购置、调拨、赠送等)进入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购置论证与审批

第四条 各申报部门依据学校持续发展长远规划,结合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坚持实行专门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建设项目论证方案。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按金额大小分别组织购置前的项目可行性论证。

(一)召开专家论证会之前,申购单位充分做好市场调研,须填写:《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建设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称“论证报告”),向学校提交论证报告。

(二)专家成员构成:申购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校内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申购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三)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可行、效益、共享和成本五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专家组应给出明确论证意见。

第六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部门),对购置计划组织科学论证,并根据经费来源情况向计划财务处提交相应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购置的理由、用途、服务的专业范围、本校相同仪器设备现有情况、工作量预测与年定额使用时数、校内外共用情况与使用效益分析。

(二)申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型号、规格、性能、价格、技术指标合理性以及所需的附件与配套设备清单。

(三)申购设备的国内外生产厂家(一般应提供三家以上生产厂家)及市场价格情况、其售后服务与维修便利情况、其生产能力与信誉程度、其质量可靠性与技术先进性、其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校外单位的使用情况与评价意见(出具书面材料)等。

(四)申购设备的经费来源及购置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安装场地、运行条件、使用环境、水电供应与安全防范情况。

(五)配备专管人员情况及操作人员培训计划情况。

(六)购置计划提出人与论证人签名;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七)申购单位、经费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

(八)分管国资教学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意见。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由校长批复。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项目管理模式,国资处是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论证等环节工作。

第三章 购置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条 学校政府采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的审批事项包括: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项目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学校审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学校汇总上报申请材料,民航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申请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限额标准以上集采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学校汇总上报申请材料,民航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的备案事项包括采购计划备案、公开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先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确认,并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填写《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依照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移交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项目验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技术验收,应在项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形成技术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并填写技术验收报告。二是综合验收,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并在技术验收合格后,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好《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的金额标准如下:

(一)综合验收开始前,应视项目具体情况组建校领导、相关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验收小组。总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综合验收必须有校领导参加

(二)采购总额3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综合验收

(三)采购总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验收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具体流程

(一)技术验收

1.清点装箱数量、规格是否齐全,外观质量是否完好;

2.认真核实品种、数量、规格、型号;

3.检查随机的备品附件、工具、原件资料是否齐全,并造册登记,由专人保管;

4.由供应商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的设备,验收小组应予以现场配合,并监督其安装、调试工作;

5.验收中发现有差错或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技术验收;

6.验收结果形成《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验收报告》之《技术验收签到表》和《技术指标验收表》。

(二)综合验收

1.综合验收前,使用部门应提供《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验收报告》之《技术验收签到表》和《技术指标验收表》,以及《采购合同》复印件。

2.采购经办人员向验收小组说明采购过程,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用途、特殊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

3.接收部门介绍技术验收情况;

4.验收小组根据合同标的、货物详细清单、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仪器设备进行实地验收,现场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5.验收结果形成《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验收报告》之《项目验收签到表》和《项目验收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全民航和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进一步开展共享服务,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情况设置专(兼)职技术人员岗位。同时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专家组,负责指导设备规范运行、开发新技术功能和共享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购进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日常使用记录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制定该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指引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必须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若连续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下,学校有权调拨给急需使用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国资处,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

第二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如人为因素受到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国资处和使用部门会同专家追查原因,做出故障记录报告;责任人根据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并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不收费,科研用机收取一定机时费。对校外单位测试收费,原则上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包括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对教学科研任务不足或在假期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浮动价收费,给予优惠。对协作项目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收费。学院实行收支二条线,把收取的机时费,上缴计划财务处,用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和管理等费用。

第六章 文档管理

第二十 归档内容:

(一)购置前的资料:

1.编制采购计划的调查资料,包括同类产品的说明书,价格表等;

2.选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论证意见;

3.批准文件。

4.技术指标报告、招标文件

(二)订货后资料:

1.订货合同,包括订购清单及合同条款;

2.免税凭证;

3.厂家提供的安装图纸资料;

4.到货通知;

5.提货单副本;

6.保险凭证;

7.发票副本。

(三)验收中的资料:

1.装箱单与合同订购数的复核记录;

2.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校验单;

3.说明书、线路图及技术资料;

4.安装、调试及验收中的记录、报告及总结;

5.商检局的商检证明及索赔报告。

(四)使用中的资料:

1.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办法,事故处理办法等;

2.日常工作日记,包括使用、事故、故障及维修等记录;

3.维修记录,包括事故报告、故障报告、故障分析、修理方案事故处理意见、更换零件记录及验收报告等;

4.校验及计量记录。

(五)考核、评价及评比记录:

1.每学期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包括学生的实验课,实验项目及论文题目的名称,实验学时数及实验学生人数等;

2.每年承担的科研任务包括科研项目,论文题目、得奖项目的名称及数量等;

3.科技服务任务包括测试样品数及科技服务收益;

4.培训任务,包括培训批数,每批培训人数,起始日期及收益;

5.年使用机时,根据工作日志,按月、按季、按年分别统计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所使用机时,并计算年使用率。

第二十六条 档案的收集与保管: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部门和档案室归档管理。为了维护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各部门每年必须将有价值的资料及时归档,对遗漏或缺少的,要补齐并复印或扫描。

2.新购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建立档案。

3.凡要借阅技术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办理必要的手续,使用者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用后及时归还

第七章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处理,应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资产变动申请和报废申请,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人员小组)签置意见后,报国资处进行审核,汇总呈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部管仪器设备应依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民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报送中国民航局和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文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实施,对在此前颁布的《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