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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分别与深圳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顺天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及相关事项的 声 明

发布日期:2015-05-1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敬启者:

2004年8月,我校与深圳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联合举办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航空运输业务培训中心的协议》,合作期限至2007年6月30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后如各方无异议则自动延续;2004年9月,我校与莱斯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7年9月1日止;2006年,我校与广州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8年1月1日止;2008年6月,我校与莱斯达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1日止;2011年7月,我校与顺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止。上述合同期满后,我校分别与深圳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顺天集团有限公司未再续签任何协议。2014年6月19日,我校特别再向顺天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我校与上述公司的所有合作办学和租赁关系自2014年7月1日全面终止。

故此,我校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及以后,深圳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顺天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擅自再以我校名义及/或以与我校合作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培训和宣传等活动。

二、2014年7月1日及以后深圳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顺天集团有限公司任何形式的招生、培训和宣传等活动,均分别属于上述公司自已的行为,均与我校无关;因上述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依法应由上述公司自行承担,我校概不承担任何负责。

三、2014年7月1日及以后,深圳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莱斯达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及顺天集团有限公司如擅自再以我校名义和/或以与我校合作名义进行招生、培训和宣传等活动的,我校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顾问: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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