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穗民航学院〔2018〕23号),形成了《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0月29日
(联 系 人:余伟
联系电话:020-87159924)
附件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校园食品安全职责》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由学校监管、食堂(承包商)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具体落实。
第三条 学校集中供餐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环境卫生、食材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餐厨具消毒等关键环节,全链条管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四条 学校按照健康中国战略要求,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责任。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食品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六条 学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职责按《广东省校园视频安全职责》执行。
第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牵头,带领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留存监管台账。
第九条 学校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卫生教育课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在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以适当方式听取师生意见,保障师生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学校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膳食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收集及食堂监管的作用,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可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食堂(超市)或自主经营食堂。食堂(超市)经营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学校食堂(超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承包方的退出条款。承包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超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四章 食堂(承包方)责任
第十四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五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配备高级食品安全员,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食品安全员应落实好食堂食品安全及消防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监管,服从校方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鼓励食堂(承包方)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定期对管理和从业人员开展营养、平衡膳食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技能培训、考核;提前在显著位置公布食谱,标注份量和营养素含量并简要描述营养成分;鼓励为不同营养状况的人群推荐相应食谱。
第十八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食堂(承包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有在经营场所内吸烟等行为。
第十九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承包方)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二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烘焙、水果捞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二十三条 食堂(承包方)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学校食堂应当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如合同期满或食堂退出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由承包方整理好后上交给学校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五条 食堂(承包方)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食堂(承包方)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 食堂(承包方)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五指毛桃等各种药材。
第二十八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九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食堂(承包方)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条 食堂(承包方)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三十一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三十二条 食堂(承包方)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食堂(承包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三十四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食堂(承包方)应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用餐大厅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三十五条 食堂(承包方)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食堂(承包方)台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工作指引》整理留存。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三十八条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采取控制措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六)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应依据上位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学校情况变化而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穗民航学院〔2018〕23号)、《关于印发〈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工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航学院后字〔2017〕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