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职工周转用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是指学校用于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各类用房,包括:机场路校区47、48栋教师宿舍及赤坭校区M1教师公寓(以下简称“周转公寓”)、机场路校区五、七号楼等的单间临时宿舍和床位(以下简称“集体宿舍”)和其他学校决定留作教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教职工周转房功能为短期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借用,为保证教职工周转房的流动性,周转房只租不售。周转房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周转公寓租借期最长为三年,集体宿舍租借期最长为三年,两项相加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需求及全校房源情况对教职工周转房进行统一分配,代表学校对全校周转房行使管理职权,定期公布房源和分配情况。在学生住宿房源紧缺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学生住宿。
第二章 周转房的申请条件和安排原则
第五条 可申请租住教职工周转房并享受学校房租优惠的对象包括:
1.学校新进教职工(自报到之日起一年内),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福利分房等),正式在编人员优先;
2.学校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的教职工。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优先解决学校引进人才、新进校教职工的住房。在周转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申请住宿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临时性租住校内周转房以解决临时困难,但最长租住年限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之内享受学校房租优惠,六个月以上无优惠。如在教职工临时租住期间,学校因安排引进人才、新进校教职工需要,房源出现紧缺,学校提前一个月通知教职工搬离租住的周转房,教职工需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周转房的安排原则上要方便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教职工根据主要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周转房就近安排入住,教职工主要工作地由所在部门确认。每位教职工只能在一个校区申请周转房。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周转房的安排原则为:
1.集体宿舍:中级职称(含)及以下,或硕士研究生学位及以下。
2.周转公寓:
两室一厅:具有副高级职称(含)以上或博士学位;
一室一厅: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位,且携带子女;
第九条 已婚教职工安排入住集体宿舍,可申请单间单人住宿。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未婚教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需要申请单间单人住宿;房源紧缺的情况下,集体宿舍按两人一单间安排未婚教职工住宿;已无多余房源的情况下,原已安排单人单间的未婚教职工,按原安排入住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新进未婚教职工合并两人一间住宿。
两室一厅周转公寓原则上整套出租;教职工申请合租者,由申请方提供合租者名单(合租者须为本校符合申请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其中一方符合“具有副高级职称(含)以上或博士学位”要求即可联合申请租住。
两室一厅周转公寓在房源充足(空余一半及以上)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学历等层次较低的已婚教职工等租住;如入住后房源紧缺,须服从安排在重新迁至集体宿舍居住。
第十条 先进校者先安排;同一批次进校工作者,按职称或学位高者先安排;条件相同者,军属、离异、两地分居及女性等优先安排。
第三章 周转房收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学校房租优惠条件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可享受学校优惠房租,优惠租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入住第三年起,按无优惠价格收费。其他申请临时性住宿以解决临时困难的教职工,入住三个月之内享受学校入住第一年房租优惠价;四至六个月之内享受学校入住第二年房租优惠价,七个月至一年内按无优惠价计租。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周转公寓租金标准为入住第一年按优惠价计租为10元/㎡/月,第二年按优惠价计租为20元/㎡/月,第三年起按无优惠价格计租为45元/㎡/月。具体月租金按实际租住面积收取(机场路校区47、48栋教师宿舍每套60㎡)。
集体宿舍租金标准为入住第一年按优惠价计租为6元/㎡/月,第二年按优惠价计租为12元/㎡/月,第三年起按无优惠价格计租为24元/㎡/月。具体月租金按实际租住面积收取(机场路校区五、七号楼宿舍每间25㎡)。
集体宿舍教职工合住者月租金按床位数均摊。
第十三条 租借周转房的教职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月从租住人收入中扣除周转房租金(包括扣除水费、电费、租赁合同违约金等),不足部分须租住人交纳现金。
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作为特殊人才引进或新进教职工申请入住周转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凭学校人事处出具新进教职工报到单或人才引进名单,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签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合同》,由后勤管理处开具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外教用房由外事办按学期,于每年1月、7月上旬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相关申请人资料,后勤管理处按实际申请人数优先安排。
集体宿舍内为各二级部门预留校区间往返、值班工作需要的临时免费床位,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批后,后勤处协调安排。
因个人原因需要临时性租住周转房以解决临时困难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认可后,签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合同》,由后勤管理处开具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见附件),并提供由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若申请人弄虚作假,后勤处有权取消其租借周转房的资格;已租借周转房的,一经查实,学校可取消其租住资格,并按第三年月租金标准的200%收取申请人租住期间的房租。
第十六条 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在规定的租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申请退房。申请时间在当月20日(含20日)之前,自次月起不再扣除房租;申请时间在当月20日之后,自第三个月起不再扣除房租。
第十七条 周转房严禁转租、转借、转让以及私自交换使用,严禁利用周转房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的教职工,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严禁在周转房内违章用电、用火等。
周转公寓客厅内不可安排人员入住或堆放过多杂物。集体宿舍楼内不能使用煤气,安装空调前需向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水电管理中心核实所装空调型号、规格等符合用电负荷安全要求后方可安装,否则将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周转房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教职工在居住期间发现住房或附属设施损坏者,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后勤处按年度计划对周转房实施整体结构的维护和刷新,除房屋漏水、门窗破损影响安全、水电煤气等紧急抢修外,不接受其他如粉刷等租住者自行上报的装修项目。住户或住户管理单位申报房屋紧急抢修的程序参照《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修缮(零星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作息。若影响其他教职工导致两次及以上投诉并得到核实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租住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屋。
1.租赁期满;
2.调离学校;
3.因自动离职、辞职、开除、除名等各种原因离开学校;
4.教职工或其配偶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且在新房交付后满半年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规用房,学校有权收回周转房,同时视违章、违规情况按《教职工周转房租赁合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擅自占用住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占用周转房、其他不符合条件继续占用周转房;
2.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3.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户外乱搭、乱盖;
4.人为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财物;
5.其他违反校内周转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6.凡因租借者或其亲友等在租住期间违规使用水、电、火等造成学校财物、设施设备损失毁坏者,应由租借者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者,除须照价赔偿学校全部资产损失外,学校将依法追究租借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赤坭校区周转公寓暂时不列入收费范围。每学期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协调,根据各二级部门上报的教职工预估人数及房源情况按需分配;由各二级部门安排本部门人员入住,同时将入住人员名单报至后勤管理处留档。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住宿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所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其他特殊人才引进安排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学校与其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文件:《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