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国家和民航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须遵循必要必须、厉行节约、从严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确保车辆使用和管理高效、科学、节约、合法、合规。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机要通信、应急、老干部服务、教学、科研与后勤服务保障、其他必要公务活动;政策规定的参改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天河、荔湾、海珠、白云区等5区外及往返省委、省政府的公务用车等。重点保障三个校区间通勤用车;师生5人及以上实习(训)、比(竞)赛用车;监察审计执纪业务用车;校内组织考试和招生期间的机要试卷等运送用车;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机要通讯用车;财务部门涉及银行业务用车;学校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医疗救护特种专业技术紧急用车;后勤服务、综合服务保障用车;节假日值班用车;其他突发事件等紧急用车。
第三章 车辆的申请与使用
第四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安排车辆时,应事前申请,合理使用车型,集中乘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由用车部门事前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用车人及人数、申请车型种类、到达地点、用车时间、用车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提交后勤管理处运输服务中心。学校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需经工会领导签字同意。三个校区间通勤用车、机要通讯用车、财务部门涉及银行业务用车及紧急用车等公务用车不需要申请。
严格控制广州市外的公务出行用车。如确需用车,需经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使用车辆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两天申请。后勤管理处运输服务中心根据需求,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兼顾原则合理安排。
第七条 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管理处运输服务中心及主要负责人,经批准方可派车。事后由用车部门补办用车手续,运输服务中心要做好用车登记。
第八条 受资源限制等特殊情况而无法保障的用车需求,运输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用车部门,以免耽误工作。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辆均属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包括学校公务车辆的年检、车船税、保险、维修维护、调度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使用公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私费公报。
第十一条 因公租用车辆,须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出车前须检查车况是否正常,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未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好准备。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省市政府部门定期公布的中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及保养。广州市外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经告知后勤管理处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方能修理。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统一到学校定期公布的中标加油定点单位加油。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驾驶员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即时与后勤管理处运输服务中心联系。有关保险理赔工作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文件:《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管理规定(试行)》